掌掴男童推倒老人被刑拘是一本反面教材

分类:教育资讯 时间:2022-11-11 来源:蒲公英评论网 作者:李健

11月9日,据江苏南京玄武区警方通报,11月8日19时许,家长鲁某某(男,33岁,某医院社会聘用制人员)因当天上午其儿子在幼儿园与同班男童争抢玩具时被对方戳破头皮,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。期间,鲁某某情绪激动,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,致其仰面倒地。该男童祖父祖某某先后持塑料椅、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,被鲁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。目前,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(11月10日澎湃新闻)

儿子在幼儿园与同学争抢玩具时被对方戳破头皮,作为家长的鲁某某非常生气,希望对方给个说法,其护犊心情可以理解。但是鲁某某绕开涉事幼儿园,直接登门,用手击打戳伤其儿子的男童的面部,致其仰面倒地,该男童祖父64岁的祖某某先后持塑料椅、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,被鲁某某推倒。孩子被打后,自称头比较晕。11月9日早上,孩子妈妈带孩子去医院检查,结果显示“面部挫伤、(左)外耳挫伤”,孩子听力也受了一些影响,医生建议做进一步检查。门诊病历上的辅助检查一栏也显示“声导抗检查示双侧声反射无法完全引出”。另一份孩子祖父在该院的检查报告单显示,其右侧腓骨上段见多条骨折线,断端对位尚可。报告单印象为“右侧腓骨上段骨折”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鲁某某所实施的行为,若致人轻伤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,从警方通报描述来看,导致腿部骨折,有可能鉴定为轻伤以上的伤情,但具体的伤情认定,需要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相应标准来认定。鲁某某掌掴男童推倒老人的行为,客观上对男童和老人身体健康进行不法侵害并造成一定后果,主观上存在故意,且不存在免责情形。如造成轻伤的后果,则涉嫌故意伤害罪。如造成轻微伤,也要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处理。

孩子在学校期间发生冲突,涉事幼儿和所在班级的老师都要负一部分责任。作为家长,鲁某某正确的做法是将情况向老师反映,同时也要告诉对方家长,通过查阅监控,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。如果孩子受伤较重,家长可以向园方提出责任追究,也可以向对方家长提出合理合法的赔偿要求,实在不行也可以付诸法律手段维权。

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南京警方刑拘,是一本反面教材,这也给所有孩子家长提了个醒,遇到孩子之间的矛盾冲突,家长应保持清醒的头脑,不要轻易介入。如果像鲁某某那样直接上门动粗,以暴制暴,就要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惨重代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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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系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,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,扬州市杂文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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